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13號
KLDV,111,家聲,1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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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佩祥
代 理 人 林隆鑫律師
翁嘉君律師
施宥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號監護宣告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號監護宣告事件 之受監護宣告人陳秋喚共同居住,為生活起居之利害關係人 。因上述案件經本院家事調查官訪查、醫事人員鑑定及本院 調查等程序,相關資料均在案,聲請人為陳秋喚之主要照顧 者,為陳秋喚之權益有請求閱覽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情,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故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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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