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慶豐 被上訴人 張林招治 王林美女 韓林珠 林美蓁 林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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