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張智翔
兼法定代理人蔡素珠
張坤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金助間因111年度基簡字第377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3,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