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725號
原 告 陳詩婷
被 告 林尉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之規定,於小 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 元以下之訴訟,又被告戶籍地係設在雲林現台西鄉光華村光 華77號之4,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惟其實際住居 於新北市○○區○○街0號1樓,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