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2687號
KLDV,111,基小,2687,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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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藍獲鉅
被 告 劉湘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民國11 1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租用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嗣卻欠費未繳,迄尚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下同)24,228元以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 款39,752元,以上金額合計63,980元;故原告乃依兩造租用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63,980元,及其中24,22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
  被告係因薪轉帳戶遭人盜用兼以疫情影響工作,導致陷入困 境方始未能如期繳費,故被告並非蓄意規避電信債務,尚請 斟酌被告現實處境,寬允被告分期清償。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統最新欠 費畫面列印紙本、亞太電信Gt智慧生活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被告自 認在卷,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本件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至被告雖稱其因故遭遇困難方始延欠云云,然「被告有 無清償能力」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實屬迥不相牟之兩 事,換言之,就令被告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經濟 困難從而欠缺給付資力,核此亦屬原告債權能否獲償或滿足 之他事,既不影響被告依法應負擔之清償責任,亦不生給付 不能之問題,且被告即債務人原無「請求准予分期清償」之 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看),是所謂「分期清 償」云云,亦非被告所得恃以主張抗辯,兼之原告即債權人 因系爭原因事實請求金額僅止63,980元,是本院縱予斟酌債 務人之境況以及債權人之利益保障(民法第318條第1項後段 規定參看),本件亦無准許被告分期或緩期清償之餘地。從 而,原告依電信設備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支出,是 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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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