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2446號
KLDV,111,基小,2446,202211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基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余麗芳 籍設基隆市○○區○○路○段000號後 棟(基隆○○○○○○○○)



上列當事人111 年度基小字第24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1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28元,及其中新臺幣25,728元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