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吳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凱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06日止累計51,069元未
給付,其中46,940元為消費款;2,929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107元 吳凱文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4833元 吳凱文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