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07號
KLDV,111,司促,790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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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宇程


郭連發

張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宇程郭志豪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郭連發張明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
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並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0.55%浮動計息),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宇程郭志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1年6
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4,82
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郭連發張明雪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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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