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815號
KLDV,111,司促,7815,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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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楊菁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琦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琦俊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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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