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48號
KLDV,111,司促,7748,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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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芃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
務人陳芃蓁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57,02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貳
、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
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
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
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
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陳芃蓁透過債權
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09年
08月31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予債務人陳芃蓁,貸款期間七
年,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
,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02月29月屆滿,貸款利率係
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4.19%計算
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
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
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
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
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
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
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
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
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8月3
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
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
餘欠款557,026元(其中本金517,874元,緩繳息39,15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7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7026元 陳芃蓁 (原名陳素玲) 其中517,874元,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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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