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85號
KLDV,111,司促,7585,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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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王怡甯

王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怡甯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
進修專校時,邀同債務人王明川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37,247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
1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2月01日
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88,37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
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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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