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2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黃翊哲即八角食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翊哲即八角食舖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黃翊哲即八
角食舖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
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05%計算(依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7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34%,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詎相對人黃翊哲即八角食舖竟於民國111年8月
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
新臺幣500,000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
四),相對人黃翊哲即八角食舖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
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