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陳芃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芃蓁(原名陳素玲)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至民
國113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
7日止累計78,965元未給付,其中78,829元為本金;136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2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829元 陳芃蓁 (原名陳素玲)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