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羅仲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逾
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