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5號
KLDV,111,勞補,45,202211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聯運有限公司劉淳宇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華宏聯
運有限公司劉淳宇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
,無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原告對於被告劉淳宇之債權額。依
原告所主張之債權即新臺幣(下同)6,158,352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6,158,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頁


參考資料
華宏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