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4號
KLDV,110,訴,414,2022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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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莊詠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林璟成

林錫煌

曾寶鳳

吳順利

吳順展 (已遷出國外)


吳秀梅

何吳秀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火木
被 告 吳美玲

吳福建

吳福龍

林昌隆

林昌壕

林美蓮

林佳慧

吳偲綺(即吳美桂之承受訴訟人)


吳偲妘(即吳美桂之承受訴訟人)


吳孟駿(即吳美桂之承受訴訟人)


吳禹嫻(即吳美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第四行(即主文欄第十九行)關於「堵南街61號」記載,應更正為「堵南街79號」;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十五至十六行關於「堵南街75號」記載,應更正為「堵南街79號」及貳、實體方面:第八行關於「堵南街7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堵南街7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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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