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顗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顗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 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 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519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