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62號
KLDM,111,聲,862,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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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惟惟





具 保 人 黃聖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
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聖弘因被告張惟惟犯竊盜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111年刑保字第2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 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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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