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扣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54號
KLDM,111,聲,454,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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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李朝


聲 請 人 周德



共同送達代收址:基隆市○○區○○路000號11樓之3
聯絡電話: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朝宗、周德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0年度
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本院108年12月31日108年度聲扣字
第10號裁定所為之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後附刑事聲請狀之記載。
二、查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被告李朝宗、周德羅忠瑛及 周緯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前於偵查中,法務部調查局基隆 市調查站主任聲請,認犯罪嫌疑人周德因涉犯銀行法案件, 為保全犯罪所得、保障存款人權益及防制洗錢之目的,故聲 請各於新臺幣(以下同)10,690,176元之範圍內,扣押如附 表一所示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所有之帳戶,經法官審核後認 為有理由,為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於108年12月31 日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予以扣押。嗣後法務部調查 局基隆市調查站粗估不法所得為83,200,396元,故再聲請本 院扣押如附表二、三所示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 經法官審 核後認為有理由,為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於109年2 月5日以109年度聲扣字第1號裁定予以扣押。該案件經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37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起訴書中 載明被告四人之犯罪不法所得為17,573,638元,而被告李朝 宗已繳交犯罪所得3,401,349元,則以起訴書所載計算犯罪 所得,尚有14,172,289元待沒收,扣除本院108年度聲扣字 第10號扣押裁定執行後,實際自附表一所示帳戶扣得之款項 為6,026,962元,換言之,尚有8,145,327元待保全扣押,是 以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再向本院聲請扣押附表二、三 所示之不動產,本院才會認為有理由,以109年度聲扣字第1 號裁准扣押在案。以上各節,有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10號 裁定、109年度聲扣字第1號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09年度偵字第1537號起訴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以本院109年度聲扣字第1號裁定扣押之不動產價值, 顯已逾待保全扣押之金額,因此請求撤銷本院以108年度聲 扣字第10號裁定對附表一銀行帳戶所為之扣押。惟查,聲請 人係以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附近之行情,來推論附表二、 三不動產之價值,但查,不僅附表二、三不動產之價值未經 實際鑑價,尚難僅以臨近行情即論斷其價值,甚者,本案被 告中羅忠瑛迄今未於審判中到案說明,其係本案中決定匯率 之人,對犯罪所得之認定影響重大,究竟犯罪所得為何尚未 能查明前(係調查局認定之83,200,396元或檢察官認定之17, 573,638元或其他,尚未究明),實不宜率將對附表一銀行帳 戶之扣押予以撤銷。
四、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 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 固定有明文。然本院認為對附表一、二、三之扣押標的均尚 有扣押之必要,目前仍不宜發還,理由業如上述。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一】
編號 應受扣押人(戶名) 身 分 扣 押 標 的 範圍(新臺幣) 一 周德 犯罪嫌疑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 10,690,176元 凱基商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帳號 同上 二 盛霖企業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帳號 同上 三 飛霖貿易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帳號 同上 四 天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00000000000帳號 同上 五 佑霖貿易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 【附表二】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所有權人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9.74 4分之1 李朝宗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0.21 4分之1 李朝宗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0.78 4分之1 李朝宗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2.74 6分之3 李朝宗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9.75 6分之3 李朝宗 【附表三】
編號 建物門牌號碼 面 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財產稅籍編號 所有權人 1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號 88.23 1 00000000000F 李朝宗 2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號5樓 174.95 1 00000000000F 李朝宗 3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號6樓 174.95 1 00000000000F 李朝宗 4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 50 1 00000000000F 李朝宗 5 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1樓 65.6 1 00000000000F 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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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