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憶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憶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數次竊取同一店家內之財物,侵害同一管 領人之財產管領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竊盜罪。㈡、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 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曾數次因竊盜案件經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暨考量其於警詢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物品,雖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業經被害人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故不另宣告沒收或 追徵,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857號
被 告 陳憶華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憶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7 月9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光南大批發基隆店(址設基隆市○○ 區○○路00號)內,趁該店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 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該店 副店長陳貞禎發覺遭竊而追出店外攔阻陳憶華並報警處理, 經警到場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憶華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貞禎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 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張暨翻拍照片10張、贓物照片1張、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各1份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雖 先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惟其行為時間緊密相近、地點 同一,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均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欣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舒適蹦OK蹦 1 盒 139元 2 鹼性電池4號 1 包 139元 3 保麗淨假牙清潔錠 1 盒 219元 4 落建洗髮乳 1 罐 359元 5 膠黏拖把補充包 1 包 119元 6 瑪宣妮護髮霜 1 罐 290元 7 痘痘筆 1 支 149元 總計:1,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