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聲更一字,111年度,1號
CYDA,111,聲更一,1,202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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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銓鑫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代 表 人 周振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退還罰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後,
聲請人提起抗告,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
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請求 退還罰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發回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經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 準用之。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以因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所需為理由,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除有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依 據,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外,不得為 否准之裁定。又當事人關於訴訟以言詞所為之聲明或陳述, 經書記官記明筆錄者,其內容之正確與否,影響當事人之利 益至鉅。當事人對於筆錄所記載,如認有錯誤、遺漏者,依



行政訴訟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即得表示異議,並聲請更正 或補充。則當事人主張為釐清筆錄是否有錯誤、遺漏之目的 ,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確認之,當認符合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4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訴訟事件111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關於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之理由,業已載明「聲請人依憲法訴訟法提起裁判 憲法審查,因貴院開庭詰問過程迅速,密集及筆錄僅記載要 旨,聲請人須詳細檢視錄音內容,俾充足狀內理由內涵」等 語,核諸上開說明,當認其已敘明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之具體事由,且本件所涉本案訴訟查無前揭涉及國家機密或 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是其 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 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經查,本件相對人在 實體案件(即111年度簡字第9號)為對造(被告),應屬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案之相對人,故本件核屬有相對人 之聲請事件,就抗告部分則屬有相對人之抗告事件,依最高 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5號裁定意旨,關於發回前抗告費 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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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