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趙綺芳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曉音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原 告 趙自強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夢婷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自立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呂長賢
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自強、趙夢婷、趙自立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有明文規定。又第168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 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也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趙林隨在起訴後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本件訴 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而趙林隨之繼承人為趙綺芳、趙曉音 、趙自強、趙夢婷、趙自立,且都未辦理拋棄繼承,有繼承 系統表、趙林隨死亡證明書、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公告查 詢結果附卷可查。其中趙綺芳、趙曉音已聲明承受訴訟,而 趙自強、趙夢婷、趙自立(下稱趙自強等3人)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因此依職權裁定命趙自強等3人為趙林隨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