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林王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峻霆
被 告 歐陽賢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 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