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94年度,5號
KSHV,94,建上,5,200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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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
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 月6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大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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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