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 月6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大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