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09號
CYDV,111,訴,509,202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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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被 告 陳郁庭東宏環保實業社




郭鵬毅
楊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均更正為「邱月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 ,顯係「邱月琴」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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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