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26號
CYDV,111,補,426,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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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盧璽任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盧西卿
被 告 李衍志
被 告 盧金樟
被 告 盧士釘
被 告 盧仕全

被 告 盧進星
被 告 盧三郎
被 告 盧勝雄
被 告 黃建豐
被 告 黃月
被 告 盧川博
被 告 李富明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盧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
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
志、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進星盧三郎盧勝雄、黃建
豐、黃月芸、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
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376元【計算式:①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3,72
1.36㎡×原告持分1/24=1,659,106元;②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
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994.25㎡×原告持分1/24=443,27
0元。①1,659,106元+②443,270元=2,102,3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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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