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04號
CYDV,111,聲,204,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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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張海清
相 對 人 鍾茂淵即永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600元以及從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已經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85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 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情,已經本院調 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誤。經本院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的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有本院自行收款項收據可以證明 。因此確定相對人應該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 示金額及法定利息。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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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