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1669號
CYDV,111,繼,1669,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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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蔡依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水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鄰○○街000巷00號9樓1)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1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水明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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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