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12號
CYDV,111,司促,9312,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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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債 權 人 峻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許瀞勻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許瀞勻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業已經解散登記,又債權人 未提出對債務人許瀞勻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是本院於民國 (下同)111年11月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及提出對債務人許瀞勻請求原因之釋明等資料,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 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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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山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