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296號
CYDV,111,司促,10296,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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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
債 權 人 榮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甫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 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 定。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 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參照)。至所謂因釋 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 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 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 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 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甫建築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請求債務人奇甫建築有限公司給付貨款等債務新臺幣(下同 )1,091,401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惟查,債權 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及請款單,並非債權人奇甫建築有限公司 對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本院無從僅憑債權人所 提出之估價單及請款單,即認債權人確與債務人奇甫建築有 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 請求未提出釋明,其請求於法未合,即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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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甫建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