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1號
CYDV,110,訴,271,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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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吳文龍
吳文虎
吳文豹
黃吳素

吳素秋
吳素琴
吳素蕙
吳淑美



被上 訴 人 吳仁湘
吳仁健
吳仁彬

吳仁博
吳碧
吳麗
吳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55,26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
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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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