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19號
CYDV,110,簡上,119,202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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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何信錞
訴訟代理人 何蘇錦雲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相 對 人
即參加人 蔡雪吟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銘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0 年度簡上
字第119號),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 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 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 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 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 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 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 、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60條第1 項也有明文。
三、相對人聲請參加意旨略以:相對人是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 119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訴訟標的即坐落嘉義縣○ ○鄉○○村○○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的承租人。該建物是 其向本案訴訟被上訴人何銘鋊所承租,倘該建物遭判決拆除 ,會立刻導致相對人使用妨害,建物整體也會存在傾倒的危 險,對於相對人利用及經濟上均有不利益。相對人對於本案 訴訟自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輔助何銘鋊起見,聲請參加 本案訴訟等語。
四、聲請駁回參加意旨略以:本案訴訟判決結果,與相對人法律 地位無關,縱因建物部分遭拆除,對相對人影響,也不具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相對人聲請參加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 規定不符,為此,聲請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之聲請等語。



五、經查:本件訴訟僅涉及本案被上訴人何銘鋊之建物是否無權 占有聲請人的土地,聲請人得否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何銘鋊拆 屋還地,被上訴人何銘鋊是否應負拆屋還地之責任,對於相 對人因租賃關係取得之租賃權,並不生影響,亦即本件訴訟 的判決效力並不會拘束相對人,亦不會導致相對人須承擔法 律上的權利或義務,其就本件訴訟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依 上開說明,相對人就本件訴訟不得為參加,聲請人聲請駁回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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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