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德峰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88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德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翁德峰於民國111年4月中旬間,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暱稱為「大樹」、「帥憨」之不詳成年男子等人所 組成規模達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之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 害人遭詐騙匯交之贓款。透過通訊軟體「飛機」作為聯繫方 式,翁德峰依「帥憨」指示,持提款卡提領款項後,轉交予 「大樹」。翁德峰、「帥憨」、「大樹」其等所屬之詐騙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 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 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 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後,翁德峰再依「帥憨」指示,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將之交給「大樹 」,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 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翁德峰並獲得提領總額1%,即新 臺幣(下同)5千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翁德峰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715、5663號起訴書各1份;車手提領贓款照 片,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至起訴書之核被告所為欄,雖另記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欄就該部分之構成要件,全然未記載,公訴檢察官表示此部 分應係誤載,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 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1 張旭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6時許,假冒為「遠傳Friday」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張旭陽佯稱:公司資料錯誤造成被害人加購三組床組,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玉山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張旭陽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18時35分:28,970元 ------- 000-00000000000(潘香芸之第一銀行帳戶) 同日 18時45分:2萬元 18時46分:2萬元 18時47分:2萬元 18時48分:2萬元 18時49分:1萬9千元 ------- 嘉義市○區○○街000號成功街郵局 張旭陽於警詢時之證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手機通聯紀錄、購物明細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表。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連鈞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7時許,假冒民宿客服人員,向連鈞瀚佯稱:遭駭客攻擊,使資料錯誤造成被害人連鈞瀚將自動自信用卡訂房並扣款,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確認,致連鈞瀚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11年4月28日18時36分:53,142元 -------同上 連鈞瀚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截圖、帳號封面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林羿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7時許,假冒為「博客來」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林羿騰佯稱:公司系統錯誤造成被害人重複訂購數十筆訂單,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林羿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18時40分:13,123元 ------- 同上 林羿騰於警詢時之證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紀錄截圖。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葉子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8時許,假冒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向葉子筠佯稱:信用卡遭冒用盜刷,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證明帳戶為本人所使用云云,致葉子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18時41分:3,982元 ------- 同上 葉子筠於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王聖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7時許,假冒為「博客來」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王聖雄佯稱:個資外洩,造成信用卡遭盜刷,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玉山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王聖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19時29分、32分、34分:各49,989元(3筆) ------- 000-00000000000000(潘香芸之郵局帳戶) 同日 20時4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 ------- 同日 20時10分:6萬元 20時11分:6萬元 20時13分:9,000元 21時34分:3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站前郵局 王聖雄於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明細查詢結果。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謝淑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9時許,假冒為「博客來」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謝淑麗佯稱:信用卡設定錯誤多扣款一筆款項,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玉山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謝淑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21時24分:29,987元 同日21時55分:29,980元 ------- 000-00000000000000(宋雅婷之郵局帳戶) 謝淑麗於警詢時之證述、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封面照片、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 21時45分:2萬元 21時46分:2萬元 21時48分:2萬元 21時49分:12,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回家門市 7 汪鴻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9時許,假冒為「遠傳」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汪鴻銘佯稱:信用卡疑似遭盜刷,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認證資訊云云,致汪鴻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21時31分:29,989元 ------- 同上 汪鴻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陳仁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8時許,假冒為「博客來」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陳仁隆佯稱:操作錯誤將自動多扣款,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陳仁隆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21時37分:29,986元 ------- 同上 陳仁隆於警詢時之證述、交易明細表、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黃紹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20時許,假冒為「博客來」電商平台容服人員,向黄紹齊佯稱:會員遭盗刷將自動扣款,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黃紹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21時51分:17,013元(起訴書誤載為77,013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同上 同日 22時39分:2萬元 22時39分:2萬元 22時40分: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驛門市 黃紹齊於警詢時之證述、交易明細。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張凱強 許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21時許,假冒為「博客來」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張凱強佯稱:操作錯誤將自動多扣款,後續將由銀行人員協助,接續便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扣款云云,致張凱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22時8分:49,983元 ------- 000-000000000000(楊佳蓁之中信帳戶) 同日 22時29分:10萬元 22時31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回家門市 張凱強於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明細查詢。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王熒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8時許,假冒為「國泰世華銀行」主管,向王熒焚佯稱:可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提升VIP會員,後續將匯回相同款項云云,致王熒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111年4月28日22時12分:70,070元 ------- 同上 王熒熒於警詢時之證述、手機通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翁德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