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41號
CYDM,111,金訴,24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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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煌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270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
要性及方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
要性:
編號 證據名稱 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 調查方式 檢證1 被告羅煌呈111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 被害人李偉祥110年9月17日警詢筆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3 李偉祥提出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提示 檢證4 羅煌呈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86號、107偵緝字第3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42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被證1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3張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提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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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