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123號
CYDM,111,金簡,123,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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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浚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0、3271、3997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5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1406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97號、111年
度偵字第7443號),被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浚勝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浚勝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 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 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 易為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其等從 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 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各別幫助犯意:
(一)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11時52分許,以新臺幣(下同)2萬4, 000元之代價,依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郭嘉明」之成年男 子要求,於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 化銀行)嘉義分行,臨櫃申請其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及將數個金 融帳戶帳號申請設定為約定轉入帳戶後,於同日在彰化銀行 嘉義分行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資料均交給「郭嘉明」。嗣「郭嘉明」所屬之詐欺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以上開帳戶作為匯款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劉念宗吳家卉、沈 楌宸、張淑芳,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戴浚勝彰化銀 行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功能,將款項自 戴浚勝彰化銀行帳戶轉至約定轉入帳戶內,而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各次匯入、轉出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二)於110年10月15、16日間某日,以3萬元之代價,於雲林縣斗 六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某分行前,將其於 中國信託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給真實姓名不詳,FACEBOOK社 群網站暱稱「海尼根」(下稱「海尼根」)之成年男子,並 將其身分證號碼等資訊提供給「海尼根」,復於同年11月6 日7時35分前某日,在嘉義縣梅山鄉某處,交付其國民身分 證、健康保險卡給「海尼根」,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國 民身分證、健康保險卡再輾轉由徐梓閎高子翔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嗣徐梓閎高子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 絡:
 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 洪浩鈞,使其陷於錯誤,匯款至戴浚勝中國信託帳戶後,再 由詐欺集團成員持戴浚勝中國信託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 將款項接續提領出來,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匯款、提款 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⒉於110年10月18日3時25分許起,利用網際網路,以戴浚勝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註冊申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L INE Pay Money」(後更名為一卡通MONEY,以下仍以「LINE Pay Money」稱之),帳號「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下 稱LINE Pay Money帳戶),並以其中國信託帳戶做為綁定之 銀行帳戶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 表三所示之郭孟潔張煜澍、黃瑜敏、吳東耀劉建忠、卓 鈺軒、賴以昕、施皓元、林尚平、傅宇、黃秉宏、陳永聿、 劉泓佑王思允王玉銘王語嵩、邱皓麟、林聖凱、蕭廷 睿、楊沅享、練柏宏、李定祐吳盛豪李兆偉邱義舜黃煜恩、鄭鴻銘賴彥廷、徐資陞、徐瑞澤、王燦旗、莊健 宏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以LINE Pay Money匯款至戴 浚勝LINE Pay Money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將款項 自戴浚勝LINE Pay Money帳戶轉至其他人所申請之LINE Pay



Money帳戶內,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款項轉入、轉出時 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戴浚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念宗吳家卉、沈楌宸、張淑芳洪浩鈞郭孟潔張煜澍、黃瑜敏、吳東耀劉建忠卓鈺軒、賴以 昕、施皓元、林尚平、傅宇、黃秉宏、陳永聿、劉泓佑、王 思允、王玉銘王語嵩、邱皓麟、林聖凱蕭廷睿、楊沅享 、練柏宏、李定祐吳盛豪李兆偉邱義舜黃煜恩、鄭 鴻銘賴彥廷、徐資陞、徐瑞澤、王燦旗、莊健宏於警詢時 之證述。
(三)被告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網路 列印資料、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會員帳戶IP歷程、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函及所附異動資料、交易明細、一卡通MONEY(原L 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19705號函及所 附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嘉義分行111年6月7日彰 嘉義字第11100192號函及所附被告申請網路銀行資料。(四)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雲林○○○○○○○○111年6月2日雲南戶字 第1110001243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111年7月8日雲南戶字 第1110001515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
(五)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 第3143號起訴書(被告為高子翔)、111年度偵字第4595號 、111年度偵字第8139號追加起訴書(被告為徐梓閎、高子 翔)。
(六)員警於徐梓閎高子翔居處,扣得被告國民身分證、健康保 險卡、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之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 。
(七)各告訴人報案及提供之資料:
⒈告訴人劉念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劉念宗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
⒉告訴人吳家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告訴人吳家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



行交易明細。
⒊告訴人沈楌宸: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沈楌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HOME BANK交易明細。
⒋告訴人張淑芳:告訴人張淑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北台中活儲存款- 證券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⒌告訴人洪浩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洪浩鈞與詐欺 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詐欺集團使用楓之谷帳戶及國民身分 證、通聯記錄之截圖、交易明細。
⒍告訴人郭孟潔: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 Pay Money交易詳細 資訊、LINE對話紀錄。
⒎告訴人張煜澍: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交易紀錄、傳真資 料、告訴人張煜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LINE Pay M oney轉帳畫面截圖、告訴人張煜澍LINE PayMoney綁定帳號 截圖、告訴人張煜澍與其他被害人於LINE群組討論之對話紀 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⒏告訴人黃瑜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黃瑜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詳細資訊、一卡 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交易紀錄、遊戲橘 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
⒐告訴人吳東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吳東耀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 料、交易詳細資訊、通聯記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⒑告訴人劉建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劉建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8591交易平台頁面資 料、新楓之谷畫面截圖、告訴人劉建忠與其他被害者的對話 紀錄、交易詳細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⒒告訴人卓鈺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卓鈺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個人檔案 。




⒓告訴人賴以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賴以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⒔告訴人施皓元:告訴人施皓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⒕告訴人林尚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林尚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⒖告訴人傅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傅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⒗告訴人黃秉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黃秉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第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⒘告訴人陳永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陳永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彰化縣警 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⒙告訴人劉泓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 明細、告訴人劉泓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雲林縣警 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⒚告訴人王思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 明細、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料、通話門號、翻拍照片、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⒛告訴人王玉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王玉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與其他受害者之對話 紀錄、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王語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王語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邱皓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王語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林聖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 明細、告訴人林聖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蕭廷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蕭廷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嘉義縣警 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楊沅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楊沅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練柏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練柏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李定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 明細、告訴人李定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遊戲畫面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
告訴人吳盛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吳盛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苗栗縣警 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李兆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邱義舜:告訴人邱義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黃煜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 明細、告訴人黃煜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鄭鴻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鄭鴻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賴彥廷:告訴人賴彥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徐資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徐資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徐瑞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遊戲畫面截圖、告訴人徐瑞 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王燦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王燦旗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雲林縣警 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莊健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 明細、告訴人莊健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論罪科刑:




(一)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 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 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 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二)被告申請金融帳戶約定轉帳、提供國民身分證、健康保險卡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給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⒈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犯行,但尚無證據可認被告對 於詐欺集團成員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有所認識或預見,依罪疑惟輕之原則, 僅得認定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尚難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相繩。
 ⒉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3至4所示之告訴 人,使其等接續匯款至被告彰化銀行帳戶後,其中如附表一 編號3至4部分,再由詐欺集團分次自其彰化銀行帳戶轉至約 定轉入帳戶內而洗錢;就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被告幫助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於其匯款至 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持提款卡分2次將 款項提領出來而洗錢;就如附表三編號1、11、25至26部分 ,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11、25至26 所示之告訴人,使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接續匯款至 被告LINE Pay Money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分數次自被 告LINE Pay Money帳戶轉至其他人所申設之LINE Pay Money 帳戶而洗錢,附表三編號11、25至26所示之告訴人接續匯款 至被告LINE Pay Money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持提款卡 分2次將上開3位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出來而洗錢,詐欺集 團成員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侵害手法及法益 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接續犯1罪。
 ⒊被告申請約定轉入帳戶、提供彰化銀行戶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他人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4位告訴人詐欺取財及洗錢;另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存 摺、提款卡、密碼、國民身分證號碼、國民身分證、健康保 險卡之行為,幫助他人對如附表二、三所示之33位告訴人詐 欺取財及洗錢,各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⒋被告先後2次提供銀行帳戶、國民身分證號碼、國民身分證、 健康保險卡給不同之詐欺集團,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 與分論併罰,論以幫助洗錢罪二罪。
 ⒌檢察官雖未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 2至32之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並經 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
(三)減輕部分:
⒈被告2次幫助他人實行洗錢及詐欺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 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審判中自白2次幫助洗錢犯行,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輕其刑。(四)爰審酌被告助長他人犯罪風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執 法人員亦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其中其設定彰 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及網路銀行後,將金融帳戶提供給詐欺 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迅速移轉大筆款項;其提供 身份證號碼及金融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以被告名義申 請LINE Pay Money帳戶,縱然日後中國信託帳戶遭設警示帳 戶,詐欺集團成員仍可繼續使用以被告名義所申設之LINE P ay Money帳戶詐騙他人,並將款項轉至其他人所申設之LINE Pay Money帳戶而洗錢,不需要透過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加 深檢警人員追查金流去向之困難,惟其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各次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詐騙告訴人之方式、所詐騙告訴人之人數、金額,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賠償所有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亦尚未與 其等達成和解,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 於嘉義縣大林鎮大埔美工業區從事製造車輛齒輪工作,與父 、母、弟弟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是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不得易科罰金。四、沒收:被告為本件2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5萬4,000元(計 算式:2萬4,000元+3萬元),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提起公訴,檢察官蔡英俊廖春源謝宏偉、楊挺宏、李鵬程移送併辦,檢察官劉達鴻、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款項從戴浚勝彰化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出情形 附註 1 劉念宗(提告) 自110年9月2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劉念宗,自稱「劉佳慧」,並以LINE暱稱「佳慧」,向劉念宗佯稱可利用「META TRADER 5」平台進行投資,其已將90萬元匯至該平台帳戶中,供劉念宗投資,再佯稱因其閨蜜、母親車禍,需用錢為由,要劉念宗將其提供之款項返還,再以LINE暱稱「META TRADER 5」,要求劉念宗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0月16日11時47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6日12時1分,轉帳20萬元至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0、3271、3997號(起訴) 110年10月16日11時48分 10萬元 2 吳家卉(提告) 自110年10月13日起,以LINE暱稱「TIKTOK派發專號」、「GLOBAL BUY 小額儲值專員02」,向吳家卉佯稱透過「GLOBAL BUY」搶單平台進行搶單作業可獲利,然需儲值款項並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0月16日12時43分 4萬元 110年10月16日13時5分,轉帳10萬元至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0、3271、3997號(起訴) 3 沈楌宸(提告) 自110年8月27日起,以LINE暱稱「韓美娜」、「GLOBAL BUY 小額儲值專員02」,向沈楌宸佯稱透過「R3」虛擬幣交易平台買賣CBEC幣可獲利,然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0月16日16時11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6日16時11分、16時21分,轉帳17萬元、10萬元至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97號( 移送併辦) 110年10月16日16時19分 10萬元 4 張淑芳(提告) 自110年10月11日起,於LINE暱稱「高渂軒」,向張淑芳佯稱依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然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0月14日14時49分 3萬元 110年10月14日15時23分,轉帳8萬2,700元至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3號( 移送併辦) 110年10月15日12時10分(14時12分入帳) 30萬1元 110年10月15日14時20分、21分,接續轉帳25萬5,500元、26萬4,5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款項從戴浚勝中國信託帳戶提領情形 附註 1 洪浩鈞(提告) 自110年10月18日2時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暱稱「曉青小丑魚」、LINE暱稱「科」,佯稱可以4萬元之價格,出售遊戲裝備給洪浩鈞,並傳簡家科身分證照片給洪浩鈞,以取信洪浩鈞,要求洪浩鈞需以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18日2時26分 3萬元 於110年10月18日2時27分、2時28分許,持提款卡,利用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編號三: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款項從戴浚勝LINE Pay Money帳戶轉出情形 附註 1 郭孟潔(提告) 自110年10月19日21時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暱稱「精靈Liberty」、LINE暱稱「JieKe」,佯稱可以4萬4,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寶物輪迴碑石給郭孟潔,然郭孟潔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19日21時48分 2萬2,000元 110年10月20日21時3分、21時4分許,轉出3,000元、1萬1,000元至柯冠廷LINE Pay Money帳戶、110年10月20日21時40分、21時47分許,轉出6,000元、900元至羅富耀LINEPay Money帳戶、110年10月21日1時39分許,轉出4萬9,999元至葉俊佑LINE Pay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0、3271、3997號(起訴) 110年10月19日21時55分 8,000元 2 張煜澍(提告) 自110年11月3日21時9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帳號T92Z00000000000000000(角色「逼波逼波oa」)、LINE ID「as840412」(暱稱「狐狸」),佯稱可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楓幣100億給張煜澍,然張煜澍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3日21時16分 3,000元 110年11月3日22時1分許,轉出3,000元至江琮煒LINEPay Money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52號(移送併辦 ) 3 黃瑜敏(提告) 自110年月12日10時1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帳號T92Z00000000000000000(角色「艾區出賭神」)、LINE 暱稱「小鬼」,佯稱可以6,613元之價格,代購遊戲虛擬寶物給黃瑜敏,然黃瑜敏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2月10日1時31分許 6,613元 110年12月10日1時47分許,轉出1萬4,000元至林成龍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60號(移送併辦 ) 4 吳東耀(提告) 自110年10月19日0時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十八個六開嗎」 、LINE 暱稱「Jia Ke」,佯稱可以4萬2,0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吳東耀,然吳東耀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19日1時57分 4萬2,000元 110年10月19日2時34分許,轉出4萬2,000元至羅富耀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5 劉建忠(提告) 自110年10月19日21時47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千律子」 、8591交易平台帳號0000000(暱稱「張峰邦」 、「陳同學」),佯稱可以4萬1,0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劉建忠,然劉建忠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29日21時58分 4萬1,000元 110年10月30日18時13分、18時14分許,轉出4萬元、1萬8,5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6 卓鈺軒(提告) 自110年10月30日17時30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千律子」 、LINE暱稱「小勝」,佯稱可以1萬4,5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卓鈺軒,然卓鈺軒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30日17時45分 1萬4,5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7 賴以昕(提告) 自110年10月31日19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佛祖丟耶穌x」 、LINE暱稱「耶穌」,佯稱可以2,6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道具給賴以昕,然賴以昕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31日19時33分 2,600元 110年11月1日0時11分許,轉出2萬2,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8 施皓元(提告) 自110年10月31日22時8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佛祖丟耶穌x」、LINE暱稱「狐狸」,佯稱可以7,297元之價格,出售楓幣給施皓元,然施皓元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0月31日22時17分 7,297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9 林尚平(提告) 自110年11月4日17時47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小狐狸寶寶x」、LINE暱稱「狐狸」,佯稱可以2,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林尚平,然林尚平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4日17時56分 2,000元 110年11月4日23時32分許,轉出3,500元至陳曦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0 傅宇 (提告) 自110年11月6日3時38分許起,以LINE暱稱「奎因」,佯稱可以2,3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貨幣給傅宇,然傅宇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6日3時38分 2,300元 110年11月6日8時29分許,轉出2萬2,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1 黃秉宏(提告) 自110年11月6日7時35分許起,以LINE暱稱「奎因」,佯稱可以2,5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裝備給黃秉宏,並出示戴浚勝國民身分證以取信黃秉宏,然黃秉宏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6日7時41分 1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10年11月6日7時44分 2,499元 12 陳永聿(提告) 自110年11月10日18時42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囍德店鋪82」、LINE暱稱「奎茵」(後改暱稱為「慎」) ,佯稱可以6,8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陳永聿,然陳永聿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0日18時45分 6,800元 110年11月10日21時24分許,轉出1萬1,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3 劉泓佑(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0時20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LINE暱稱「涵涵兒(送禮77折全伺服)」,佯稱可以1,54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劉泓佑,然劉泓佑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1日0時23分 1,540元 110年11月11日8時19分許,轉出2萬1,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4 王思允(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1時45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發發發土撥鼠」、LINE暱稱「育勝」(後改暱稱為「斐先生」),佯稱可以8,2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王思允,然王思允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1日1時53分 8,2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5 王玉銘(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7時50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斐先生」 、LINE暱稱「斐先生」(後改暱稱為「皮皮蝦」),佯稱可以2,5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王玉銘,並提出戴浚勝之身分證、健保卡以取信王玉銘,然王玉銘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1日8時5分 2,5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6 王語嵩(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22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LINE暱稱「小果A(蘋果送禮)」,佯稱可以1,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王語嵩,然王語嵩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1日22時44分 1,000元 110年11月12日1時38分許,轉出3萬3,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7 邱皓麟(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22時40分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紅茶小店06」、LINE暱稱「紅茶」,佯稱可以8,14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邱皓麟,然邱皓麟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1日22時46分 8,14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8 林聖凱(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23時19分許前某時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角色「狐狸寶寶X」、LINE暱稱「紅茶」,佯稱可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林聖凱,然林聖凱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1日23時19分 3,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9 蕭廷睿(提告) 自110年11月12日1時30分許起,於新楓之谷、LINE暱稱「愛玉」,佯稱可以2,6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蕭廷睿,然蕭廷睿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2日1時32分 2,6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0 楊沅享(提告) 自110年11月12日18時50分許起,於新楓之谷、LINE,佯稱可以6,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楊沅享,然楊沅享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2日18時58分 6,000元 110年11月12日22時47分許,轉出2萬6,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1 練柏宏(提告) 自110年11月12日18時59分許前某時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LINE暱稱「檸檬」(後改暱稱為小果(蘋果送禮)」) ,佯稱可以1,5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練柏宏,然練柏宏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2日18時59分 1,5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2 李定祐(提告) 自110年11月12日19時59分許前某時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檸檬愛玉03」、LINE暱稱「檸檬」(後改暱稱為小果A(蘋果送禮)」),佯稱可以2,6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李定祐,然李定祐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2日19時13分 2,6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3 吳盛豪(提告) 自110年11月12日22時7分許前某時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檸檬愛玉03」、LINE暱稱「狸貓欸」(後改暱稱為小果A(蘋果送禮)」),佯稱可以1,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吳盛豪,然吳盛豪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2日22時7分 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4 李兆偉(提告) 自110年11月13日0時59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食豆花01」、LINE暱稱「狸貓欸」,佯稱可以1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李兆偉,然李兆偉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3日1時10分 1萬5,000元 110年11月13日1時14分許,轉出1萬5,000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5 邱義舜(提告) 自110年11月13日19時33分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我有養小柯基」、LINE暱稱「嘎嘎」,佯稱可以3萬8,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裝備給邱義舜,並提供戴浚勝身分證、健保卡以取信邱義舜,然邱義舜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1月13日20時17分 1元 110年12月4日20時21分許,轉出3萬8,000元至高聖凱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10年11月13日20時19分 3萬7,999元 26 黃煜恩(提告) 自110年12月6日23時33分前某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LINE ID「pudd99」(暱稱「嘎嘎」),佯稱可以2,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幣給黃煜恩,然黃煜恩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2月6日23時32分 1,000元 110年12月7日20時39分許,轉出1萬2,500元至林成龍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110年12月6日23時33分 1,000元 27 鄭鴻銘(提告) 自110年12月7日21時52分前某時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我有養小柯基」、LINE ID「pudd99」(暱稱「嘎嘎」),佯稱可以2,2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道具給鄭鴻銘,然鄭鴻銘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2月7日21時52分 2,200元 110年12月7日22時35分許,轉出5,100元至林成龍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8 賴彥廷(提告) 自110年12月9日18時38分前某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INFINITY橘」、LINE ID「pudd99」,佯稱可以2,4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道具給賴彥廷,然賴彥廷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2月9日18時38分 2,400元 110年12月9日19時15分許,轉出5,400元至林成龍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29 徐資陞(提告) 自110年12月9日18時38分前某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曉青小丑魚」、LINE 暱稱「小鬼」,佯稱可以6,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裝備給徐資陞,並提供戴浚勝身分證、健保卡以取信徐資陞,然徐資陞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0年12月9日22時38分 6,000元 110年12月9日22時45分許,轉出6,000元至林成龍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30 徐瑞澤(提告) 自111年2月11日23時30分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詹沾沾店鋪」、LINE 暱稱「小戴」,佯稱可以5,5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徐瑞澤,然徐瑞澤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1年2月11日23時56分 5,500元 111年2月12日9時59分許,轉出4萬9,999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31 王燦旗(提告) 自111年2月12日0時許起,於新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詹沾沾店鋪」、LINE 暱稱「小戴」,佯稱可以3萬6,0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王燦旗,並傳送蔡宗勳之身分證、健保卡以取信王燦旗,然王燦旗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1年2月12日1時33分 3萬6,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32 莊健宏(提告) 自111年2月12日18時53分許起,於楓之谷線上遊戲遊戲角色「詹沾沾店鋪」、LINE 暱稱「小勝」,佯稱可以6,0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給莊健宏,然莊健宏需以LINE Pay Money支付款項至指定之帳號云云。 111年2月12日18時57分 6,000元 111年2月12日19時49分許,轉出1萬元至江琮煒LINE Pay Money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64號( 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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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