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82號
CYDM,111,訴,582,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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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晏豪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林順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5247、7791、8019、9316、9317、9566、9877、987
8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
壹、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18(被告劉晏豪部分)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
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1:被告劉晏豪111.07.15、111.07.17、111.07.24警詢
、111.07.15、111.08.31偵訊時之供述
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均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
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共同被告林順良111.10.05偵訊時之供述
檢證3:附表1、2.證人劉振義110.07.16警詢、111.05.20偵
訊之證述
檢證4:附表3、4.證人李啓賓111.03.24警詢、111.03.24偵
訊之證述
檢證5:附表5、6.證人李聰松111.03.24警詢、111.03.24偵
訊之證述
檢證6:附表7至11.證人謝清亮111.03.24警詢、111.03.24
偵訊之證述
檢證7:附表12、13.證人陳尚塏111.07.21警詢、111.07.29
偵訊之證述
檢證9:附表18.林明男111.03.24警詢、111.03.24偵訊之證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調查方式均為提示):
檢證10:劉振義劉晏豪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
檢證11:劉晏豪039號-李啓賓118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2:劉晏豪039號-李聰松967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3:劉晏豪938、039號-謝清亮581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4:劉晏豪938號-陳尚塏522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6:劉晏豪039號-林順良978、934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7:劉晏豪938、323號-林明男152號、林順良934、978
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8:劉晏豪323號-林順良934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9:劉晏豪郵局7737號帳戶交易明細
檢證20:陳尚塏中信9739號帳戶交易明細
檢證21:陳尚塏臺銀1568號帳戶交易明細
貳、起訴書附表編號14至18(被告林順良部分)
一、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
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2:被告林順良111.10.05偵訊時之供述
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
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1:共同被告劉晏豪111.07.15偵訊時之證述
檢證8:附表14.方超緯111.03.24警詢、111.03.24偵訊之證

檢證9:附表18.林明男111.03.24偵訊之證述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調查方式均為提示):
檢證15:林順良934號-方超緯056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6:劉晏豪039號-林順良978、934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7:劉晏豪938、323號-林明男152號、林順良934、978
號通訊監察譯文
檢證18:劉晏豪323號-林順良934號通訊監察譯文
二、以下供述證據,屬傳聞證據,被告林順良不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認無傳聞例外,而無證據能力:
檢證1:共同被告劉晏豪111.07.15警詢之證述
檢證9:附表18.林明男111.03.24警詢之證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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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