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77號
CYDM,111,訴,577,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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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素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18
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式,裁
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
要性:
編號 證據名稱 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 調查方式 檢證1 被告蘇素珍111年2月22日、同年月28日警詢筆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 證人即告訴人邱宇姍111年2月25日警詢筆錄、111年3月30日偵訊筆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3 證人陳輝文111年2月25日警詢筆錄 檢證4 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檢證5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8日診字第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 檢證7 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勘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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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