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22號
CYDM,111,聲,922,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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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天祥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3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 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 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 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 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係 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 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 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 、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 ,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 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曾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10年度易字882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 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 計附表編號1、3至5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9月)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5所示各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 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有 述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 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 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如附表編號2 至5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類型,案情尚屬單純,可 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並考量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已表示:請從輕定刑等語(見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 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前揭裁定意旨無 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何天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10年7月18日 (2)110年8月5日 110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553、1596、1656號(聲請書漏載1596、1656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545、2177號(聲請書漏載21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82號 110年度易字第882號 110年度簡字第296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82號 110年度易字第882號 110年度簡字第29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1年2月15日 備註 (1)(2)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2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10月3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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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