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和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和前犯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6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