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
11年度偵字第922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德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4行「高清德竟基於5年內再違反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 國人規定之犯意」補充為「高清德明知不得聘僱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竟於上開裁 罰後5年內,竟基於違法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之犯意」、第6行「陸續聘僱」 更正為「接續聘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高清德前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主 管機關處以罰鍰,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 定,應以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 七條第一款之罪。又被告接續違法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係基 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 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 犯,僅論以1罪。
(二)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 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 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 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 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
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查本案 檢察官未就被告構成累犯與否及是否加重其刑實質舉證並說 明之(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未於偵查中詢明當 事人是否同意使用該等資料作為判斷依據,即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本院自毋庸對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加重事由進行調查及認定 (然其是否因素行不佳加重其刑,仍將另於量刑審酌)。(三)爰審酌被告前科素行狀況(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 06年度嘉交簡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 07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參;非法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嚴重 影響國人就業權益;犯後業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聘僱之 外籍勞工人數、期間長短等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自述職業別為工、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 法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犯罪事實
一、高清德前因於民國109年間非法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臺南市政府於110年10月13 日,以南市勞條字第1101153419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75萬元。詎高清德竟基於5年內再違反不得聘僱未經 許可之外國人規定之犯意,自111年1月起,至111年7月18日 6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陸續聘僱EDI IMAM BASUKI(護照 號碼:M0000000,下稱E僑)、TEGUH SANTOSO(護照號碼:M0 000000,下稱T僑)、MUALI(以假名SUBAIN入境,來臺護照號 碼:M0000000,下稱M僑,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 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等3名未經許可之印尼籍人士,在嘉義縣○○市○○○地段00地號 店鋪住宅大樓新建工程(清景麟)之工地,從事板模拆除、整 理等工作,高清德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E僑、T僑、M僑至前開工地工作,且為E僑、T僑、M僑在 雲林縣古坑鄉承租租屋處,供E僑、T僑、M僑居住。嗣高清 德於111年7月18日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E僑、T僑、M僑至前開工地旁欲上工時,為內 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專勤隊人員查獲,而悉上情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清德坦承不諱,並有證人E僑、T 僑、M橋之證述可憑,且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 詢(外勞)-明細內容、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 專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查獲現場與蒐證照片、入出 國及移民署業務管理系統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內政部移民 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 錄表、臺南市政府裁處書、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