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60號
KSHM,94,附民,60,200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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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福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西卿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業 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慶鐘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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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