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松念慈
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光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曾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松念慈聲請
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