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97號
NTDV,111,司聲,197,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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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林高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新 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聲請人,因相對人林高望戶 籍設於南投○○○○○○○○○,無法送達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所 示之意思表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 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林高望戶籍設於南投○○○○○○○○○,有聲請人所 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現 已居所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 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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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