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莊瑛傑
相 對 人 金丹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 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 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 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丹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羅彥富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2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 (三)清償日期:空白。
(四)利息(率):無。
(五)違約金:每萬元每日30元
(六)義務人:金丹薇。債務人:羅彥富。 緣相對人於108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約定於108 年8月1日清償,逾期按每萬元每日30元計付違約金,詎屆 期相對人並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全部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財產所有人:金丹薇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 421.23 25分之1 2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9 141.11 5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 延正路53之2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4.06 二層:47.61 三層:49.51 四層:32.20 合計:183.38 陽台:6.86 5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