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湘綾即陳美佳
林昭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94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湘綾即陳美佳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林昭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1,9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
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湘綾即陳美佳
自民國111年05月2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
94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
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昭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47元 林昭瑩、陳湘綾即陳美佳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47元 林昭瑩、陳湘綾即陳美佳 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