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72號
NTDV,111,司促,6972,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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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荏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勇即墨藝工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7,531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
.6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4日起至112年1月3
日止,按利息利率百分之10,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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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