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58號
NTDM,111,附民,258,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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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許雅伶
送達代收人 郭峻誠
被 告 張宏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行審
理程序,並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訂於111年11月23日宣示
判決,有本院111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可查,原告遲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14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章戳
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且屬於無從
補正事項,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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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