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號
NTDM,111,附民,2,2022111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石朝
被 告 石朝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石朝圳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傷害案件
,經原告石朝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
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