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2號
NTDM,111,附民,182,202211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葉美淳

被 告 林閔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 年度金訴字第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