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1年度,1號
NTDM,111,自,1,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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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林佳穎

陳珈弘

蕭仰鈞

被 告 蕭紹慎



蕭鈞天



張建財



吳淑如


上列自訴人等自訴被告蕭紹慎蕭鈞天、張建財及吳淑如詐欺等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 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 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林佳穎、陳珈弘蕭仰鈞對被告蕭紹慎蕭鈞 天、張建財及吳淑如提起本件自訴,刑事自訴狀雖記載代理 人為林憲同律師,惟所附刑事委任狀載明委任林憲同律師為 為「告訴代理人」,有刑事委任狀3張在卷可考,尚難認自 訴人等已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是自訴人等提 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其情形尚屬可



補正,爰裁定命自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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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